锅炉房对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要求
2016/12/27 10:38:13 点击: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1.1.7条规定,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油泵间必须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信号(参数过高报警)。同时要求,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气供气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油泵间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油供油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设有防灾中心时,应将信号传至防灾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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